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盟委、行署在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2、研究并提出全盟有关民族、宗教和蒙古语文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拟定全盟有关民族、宗教和蒙古语文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4、贯彻实施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依法制止和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
5、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6、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组织调查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搞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品的生产。
7、组织协调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民族经费、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争取、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加强民族工作意见》的规定,做好全盟少数民族机动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8、研究我盟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9、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承办教育援助和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10、管理我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做好翻译职称的审核、评定工作。
11、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12、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3、组织民族工作领域有关的合作与交流;帮助宗教界开展友好交往活动;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等有关事宜。
14、承办盟行署和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