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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年来,在自治区历届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民族的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发展,内蒙古的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成为“我国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良好榜样”,曾被敬爱的周恩来誉为“模范自治区”。深入探讨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原因,对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基础。蒙古族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创建蒙古汗国之后,统一了金、西夏、西辽、吐蕃等民族政权所辖地区。忽必烈继承成吉思汗统一中国大业,入主中原,建立了元朝。元朝使祖国大统一的规模和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内蒙古各民族人民紧密团结,粉碎了国外势力侵吞我国蒙古地区的阴谋。辛亥革命后,沙俄加紧推行侵吞蒙古地区的计划,策划了哲布尊丹巴叛国集团的外蒙古“独立”和呼伦贝尔“自治”,操纵了乌泰叛乱。内蒙古爱国王公、喇嘛和其他上层人士同各族人民一道,投入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爱国斗争。挫败沙俄扶植的傀垒政权的伪“独立“。取消“呼伦贝尔自治政府”,平定了乌泰叛乱。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后,在民主革命时期,制定“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和平改造和从下而上地放手发动群众,废除封建特权,发展包括牧主生产在内的畜牧业生产”的总方针。实行“稳、长、宽”、“三不,两利”以及“牧场公有,放牧自由”,扶助贫苦牧民和“千条万条发展牲畜第一条”等政策。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实行牧区“牲畜作价归户、私有私养长期不变”、“草畜双承包”责任制等政策,一切从自治区区情和民族特点出发,正确地贯彻落实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族人民思稳定求发展,团结建设内蒙古。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历史发展中,内蒙古各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把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前途与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息息相联,发扬爱国主义传统,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这些是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坚实的历史基础。
第二,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内蒙古地区自古就是多民族繁衍生息和活动交往的地区。在历史上,匈奴、东胡、鲜卑、鸟桓、契丹、突厥、回鹘,蒙古等民族,先后在蒙古草原上兴起,发展畜牧业和农业。从秦汉起,中央王朝就在阴山南麓置郡
立县,一批又一批汉族迁居塞北繁衍发展。从明代起,各地的回族陆续来内蒙古的城镇和交通沿线落居,经营商业和饮食服务业。满族在东北大地兴起时,内蒙古东部就有满族从事畜牧和农耕。清朝初年,随着归绥城的建立,一批满族在呼和浩特落户。清初,世居外兴安岭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迁居呼伦贝尔,从事放排、畜牧和狩猎、农耕。近代,朝鲜族也迁来内蒙古东部地区,从事水田农业。内蒙古各族人民共同开发塞北疆土,创造阴山文化、红山文化和河套文化,各民族错居杂处,农牧经济相依共存,文化习俗彼此吸收交融,相互通婚,交往密切。内蒙古各族人民在革命年代,患难与共,同谋解放大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图发展大计,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日益深人人心,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群众基础更加牢固。
第三,培养选拔使用大批各民族干部,是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组织保障。内蒙古各民族干部,特别是蒙古族干部培养、造就、成长较早。从1923年起,内蒙古西部的土默特旗和东部的喀喇沁旗一批蒙古族青年赴北京蒙藏学校学习。李大钊、邓中夏、赵世炎等
人用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武装他们头脑,指明蒙汉人民团结求解放的道路。吸收乌兰夫,李裕智、多松年、奎壁、吉雅泰等一批先进青年加人中国共产党,建立了蒙古族第一个党支部。随后,党组织把这批党员有的派回内蒙古开展党的工作,有的同内蒙古各地的蒙汉族青年一道送往广州黄埔军校和农民运动讲习所进修,有的派送蒙古党务学校和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东方大学深造。他们中的许多人成长为团结各族人民,夺取内蒙古革命胜利,推进内蒙古建设发展的领导骨干。
抗日战争爆发后,一大批蒙古族优秀青年到革命圣地延安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和民族学院学习,为内蒙古革命建设事业培养了一批领导力量和中坚力量。抗战胜利后,党组织先后在张家口、赤峰、乌兰浩特、齐齐哈尔举办自治学院、军政干部学校、军政大学和党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了二批又一批民族干部,解放初期,内蒙古仅有少数民族干部7160人,处级以上干部300人。
建国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进一步加强了内蒙古干部队伍的建设,通过各级党校、干校和大学、中专,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同时也成批地培养了汉族干部。内蒙古自治区历届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工作,采取多种途经发展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到60年代,内蒙古少数民族干部有3.4万余人。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党和国家民族干部工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内蒙古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到2005年,内蒙古少数民族干部已达到19万人,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的1/4,这个比例明显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自治区总人口的比例。截至2005年底,全区党政机关中有少数民族干部50061人,占全区机关干部总数的30.59%,其中,厅局级干部409人,占同级干部的36.1%,县处级干部有4128人,占同级干部的32.06%,科级干部23169人,占同级干部的29.81%,各级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分别高于人口比例15.28、11.15和8.9个百分点。在全区12个盟市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37.28%,党政正职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0%;在101个旗县(市区)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37.23%,党政正职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6.53%。截至2005年底,内蒙古还选拔了2060名少数民族处级后备干部,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也大幅度提高。实践证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不断加强各族干部的团结,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团结,是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组织保障。
第四,内蒙古成功地进行喇嘛教改革,为内蒙古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元代,喇嘛教受到蒙古贵族的推崇,在皇室贵族中得到传播。重6世纪后半叶,土默特部首领俺答汗的势力占据青海,进入藏族地区,喇嘛格鲁派由西藏经青海传人蒙古。由于蒙古各部封建主的极力提倡和明朝的扶植,喇嘛教在整个蒙古地区很快传播开来。清朝大力提倡喇嘛教,广修庙宇,赋予上层喇嘛各种封建特权,免去一般喇嘛赋役,致使大批贫苦农牧民出家为僧,喇嘛教在蒙古地区兴盛起来。清末,内蒙古地区当喇嘛的人数已占男子人口的30—40%,有的盟旗达到50%。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和日本殖民主义者同样支持喇嘛教发展,为其统治蒙古族人民服务。喇嘛脱离社会劳动,又不生育。因此,喇嘛教的发展,破坏了蒙古族社会生产力,阻碍了经济和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当时的中共内蒙古工委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从内蒙古地区实际出发,根据党在农村土改的总路线,制定了内蒙古地区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的基本政策,规定:“蒙古人民信教自由。喇嘛不许有公民以外的特权。”在民主改革中进行了喇嘛教的改革。在喇嘛教改革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严禁18岁以下的青年出家为僧,也欢迎喇嘛还俗;鼓励喇嘛参加劳动生产,经营农牧业;废除寺庙和上层喇嘛的封建特权,使下层喇嘛从封建压迫下解放出来。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把宗教改革和民主改革结合起来,取得了喇嘛教改革的胜利,大大削弱了喇嘛教对蒙古族政治、思想、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影响。促进了内蒙古民族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五,内蒙古历届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不断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早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乌兰夫等人领导内蒙古各族人民卓有成效地开展民族工作。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为新中国建立后大规模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范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内蒙古党委和政府进行了民族工作方面的拨乱反正,并根据内蒙古地区的实际,在全国较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草畜双承包”,推动了内蒙古地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在新世纪新阶段,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加速自治区工业化的进程,取得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做好我区民族工作,必须牢牢把握“一个主题”,正确处理“四个关系”,着力加强“四项工作”。牢牢把握“一个主题”:就是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始终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全部工作和民族工作的关系。二是要正确处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三是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四是要正确处理上级扶持和自力更生的关系。着力做好“四项工作”:就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加强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四个方面的工作。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符合内蒙古实际的民族工作措施,使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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