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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民事局 > 民族经济
民委系统的经济工作
2008-04-10 16:18:00
〖发布日期:2008-04-10〗〖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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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族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涵盖面很广,包罗万象。民委系统的经济工作主要有两大项:一个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民贸工作;另一个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

一、 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

    民委系统的民贸工作,主要是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国家对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三项政策。这三项优惠政策贯穿流通和生产两大领域。流通领域泛指由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内的商业、供销、医药、新华书店等经营性企业,我们习惯称之为民贸企业。生产领域特指由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我们习惯称之为定点企业。我盟有国家确定的全国民族贸易县10个(除二连浩特市和锡林浩特市外,其余10个旗县都是国家民族贸易县),有国家确定的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15家。

(一)国家对民贸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流通领域):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对民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比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民族贸易县内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的省、地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2)对民族贸易县内的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等民贸企业进行民贸网点建设所取得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根据贷款条件自主审批发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3)对民族贸易县内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按实际交纳增殖税税额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的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殖税。

(二)国家对定点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生产领域):

 1)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贷款,执行比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优惠利率的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2)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所需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根据贷款条件自主审批发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民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和敏感性都很强的工作。我们民委系统要切实发挥好牵头抓总的职能,协同金融和财税部门,共同把国家对我们民族地区的民贸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成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设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属地民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检查指导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把国家的民贸优惠政策执行好、落实好,让民贸企业真正得到实惠,更好地服务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不落实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要找当地领导乃至上级解决。要加强民贸定点企业的管理,对不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要随时上报,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定点企业资格,把涌现出的新的民族用品企业纳入定点企业范围。

二、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

国家在财政扶贫资金预算中专门设立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专户,用于解决少数民族集居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特殊困难。这项资金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集居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怀,也强化了我们民族系统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职能。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始终是我们民委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争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入,以项目促发展,努力为基层少数民族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2000年——2007年以来,我盟累积争取到上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包括二连市)3303万元,组织实施经济项目1082448万元、文化教育项目31530万元、卫生项目12325万元,大力改善牧区基层文教卫生条件和群众生产生活,深受基层少数民族群众欢迎。特别是2007年,东苏旗、西苏旗成功入选国家级“兴边富民行动” 重点旗,东乌旗再次入选自治区级“兴边富民行动” 重点旗,全年争取到少数民族发展资金910万元,比2006年多争取资金560万元,增长了160%

总体上讲,我盟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工作成效显著,争取的资金总额位居全区各盟市前列。但也存在这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选项不准,不是少数民族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对选报项目考察论证不够,把关不严;有的地方项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有的地方对项目建设跟踪检查不够,存在重争取轻管理现象;个别地方不能规范填报《项目申报财政标准文本》,及时把项目按要求录入财政信息网络系统。对上述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关于今后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强调以下几点:

1、突出重点、选准项目。要围绕新牧区建设,以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改善生态、增加收入为重点安排好项目,让千家万户受益。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民族特色旅游、民族文化等方面。企业项目不安排,为地方建设的配套项目不安排。

2、严格考察论证,层层把关。要加大对上报项目考察论证的力度,所报项目不能过多过散,项目建设地不要频繁更换,最好要一定三年不变,既要确保这笔资金真正用到少数民族群众身上,又要确保通过一定时期的持续建设,使项目建设地的面貌得到明显改善。

3、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申报项目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和资金限额上报要求去做。要按制度办事,执行操作规程,做到“四个公章一次上报”,及时录入财政信息网络系统。

4、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发现哪个地方有改项、挪用、截流、挤占的问题或项目效益不好,就取消该地方今后的项目安排资格。

5、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检查。不能只争取不管理,只分配不检查。要善于总结项目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彰显民委系统的成绩,树立民委系统的形象和威信。

三、关于 “兴边富民行动”

2007年,东苏旗、西苏旗成功入选国家级“兴边富民行动” 重点旗,东乌旗再次入选自治区级“兴边富民行动” 重点旗。至此,“兴边富民行动”在我盟五个边境旗市全面铺开。

东苏旗、西苏旗、东乌旗民委要抓住开展“兴边富民行动”这个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参与到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去。既要抓好“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又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发挥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旗的品牌作用,向上争资金、争项目、争优惠政策,开展招商引资,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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