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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多民族大国,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新成就,谱写了新篇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2005年5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1318个,其中模范集体642个,模范个人676名。会后组成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事迹巡回报告团,奔赴全国部分省区,共作报告16场,现场聆听报告的干部群众达2万多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隆重表彰和大力宣传了各地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个人,都是新时期全国各条战线上的优秀代表,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时代先锋,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赢得了各族群众的肯定和赞誉。通过表彰宣传,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了学先进、赶先进、人人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风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氛围。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一些省、自治区已作出决定,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有的还对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奖励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如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奖励试行办法》,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活动,对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吉林省颁发了《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暂行办法》,规定每年9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全省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争当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活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被命名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这些,都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教育活动取得新进展。第一次全面阐述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要求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这为推进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第一次系统提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四项”教育,即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第一次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活动,命名了孔繁森纪念馆等27个场所为首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这些理论和实践上的突破,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拓宽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途径,收到了良好效果,开创了新的局面。
切实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由于城市的特点和性质,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民族工作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把握民族工作的时代特点和发展规律,进一步做好城市地区的民族工作。近年来,着重从四个方面大力加强了城市民族工作。一是,着眼于城市少数民族的特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地区少数民族各项事业的发展。二是,高度重视城市地区的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地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增强城市的民族团结。三是,加强了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各地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同时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四是,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积极调查研究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提出正确处理城市民族关系、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新机制新政策,抓紧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目前,条例修订已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规划,各项修订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此外,有关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法规也正在抓紧制定。通过不懈努力,城市民族工作逐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迈上新台阶。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第一次把“和谐”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民族关系的时代特征,表明了发展我国民族关系的前进方向。第一次把民族关系作为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五大关系之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高度重视。第一次制定了国家民委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提供了重要指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和推广北京市宣武区牛街街道在构建民族和谐社区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民委系统推出了上海、江苏、青海等10个省市在协调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正确处理各类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有力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立健全了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关系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三个离不开”思想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中华民族凝聚力、自豪感进一步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大和谐,成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大胜利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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