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后,盟旗两级民族工作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0号文件要求,认真宣传贯彻《条例》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内容。2005年5月1日起,各旗县市民族工作部门牵头,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大型庆祝活动的同时,采取召开座谈会、新闻媒体宣传、组织机关单位学习、印发宣传单、宣传册、组织知识竞赛、蒙文诗歌比赛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的学习宣传。
二、完善政策法规。目前,全盟各旗县市根据民族语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都制定出台了蒙古语文工作《暂行规定》或市面用文《管理办法》。有些旗县市根据《条例》规定修改了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有些旗县市通过政府出台了一些蒙古语文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同时,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依法管理蒙古语文工作创造了条件。
三、加强蒙古语文翻译工作。2005年起,盟民族事务局牵头,对全盟各旗县市党政机关翻译工作进行了两次调研,并把检查情况在全盟进行了通报。各地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增设或充实蒙古语文翻译机构和翻译人员,发往基层的文件蒙汉文并行率有了一定的提高。
四、进一步规范市面用文。1996年,自治区政府市面用文《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后,我盟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逐步得到了加强。目前,经过连续几年的集中整治活动,东乌旗、西乌旗、二连市被评为自治区社会市面用文管理工作先进旗市,蓝旗、黄旗、白旗、多伦县、乌拉盖被评为全盟市面用文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旗县,阿旗、东苏旗达到了自治区标准,锡市、太旗、西苏旗结合60年大庆,加大工作力度,正在全面检查整顿市面牌匾广告。
五、学习使用蒙古语文表彰奖励工作方面,根据自治区政府《奖励办法》,我盟1998年表彰奖励22个先进集体和60名先进个人,2003年表彰奖励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25个、先进个人51名。
六、蒙古语标准音培训工作和统一使用名词术语、正字法方面,目前,锡林浩特地区和东乌旗教育文化宣传系统普遍进行了一次标准音培训;对自治区名词术语委员会和正字法委员会审定通过的1—88期《公报》,我们通过锡林郭勒日报或政府综合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布,据2006年底抽查,全盟各类蒙文报刊名词术语和正字法统一使用率为90%以上,达到了自治区标准。
七、蒙语授课实用技术培训工作方面,盟局把农牧民蒙语授课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纳入了本系统年终考核内容,各地连续几年较好地完成了少数民族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任务,年均培训农牧民3000多人次。
八、蒙文网站建设方面,2006年全面调查了解蒙文网站建设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了自治区民委和有关部门,同时在资金和其它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支持。目前我们正在按照盟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的要求,创办本部门的蒙文网站。
九、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方面,我们按照国家民委和自治区民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确定134条古籍简目,著录登记工作正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