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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郭勒盟民事局 > 蒙古语文
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7-07-15 16:09:00
〖发布日期:2007-07-1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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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好《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民族语文工作的开展,营造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市面用文字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按照《条例》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区企业)名称,需要社会周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包括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商标、广告等)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特别是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等各种庆祝活动期间的广告、宣传品、会标、条幅及庆祝活动场所内外以文字标示的内容,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二、社会市面用文的书写、挂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横写蒙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蒙文在前、汉文在后;竖写蒙文在左、汉文在右;环形书从左向右,蒙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蒙文在上半环、汉文在下半环。

    (二)蒙汉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三)蒙文字竖笔的宽度应为汉字规格宽度的三分之一;蒙文字的高度最多可以超过汉字规格的三分之一;蒙文横向排版应取上齐规则;在同一块牌匾、横幅上,蒙汉文所占面积必须相同。

    三、根据《条例》中的“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交通、卫生、旅游、邮政、电信、金融、商业、饭店、餐饮等部门和行业,在做好蒙汉文并用的同时,要加强蒙汉语兼通人员的配备使用,以提高服务质量,使国内外、区内外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顾客满意。

    四、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并用的督促、检查、整顿、验收等工作,并于2007年7月10日之前把工作开展情况报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7月中旬,自治区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蒙古语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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